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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8 | 公证怎么没带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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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证  时评  公诉人 
公证怎么没带来公正
 

□文/庾向荣

刘运江等三人因为土地确权纠纷起诉随州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就是这样简单的案件,在随州市的曾都区法院却立不上案:虽然曾都区法院已经多次收到相关材料,但却不出具任何收案凭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有任何答复,更不出具任何书面裁定。为此,刘运江等三人在申请立案时请公证处作了公证,公证书证实“刘运江等三人的送达文书已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何庭长接受,但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制日报》2007年8月12日)

让公证处对申请立案行为进行公证,确实是个新事物。但从这个新事物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当事人的无奈和无助。本案中,刘运江等三人本是“惟一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但国土部门就是不给自己确权,原以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料法院也打起了太极。正是在这种求告无门的情况下,无可奈何地想起了公证处。可公证处的公证就能带来公正了吗?答案显然是不确定的。

我们所说的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在这一事件中,程序公正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是现实实体公正的起点和保障。起诉是当事人正当的程序性的权利,只要有明确的被告,有一定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案件能不能被受理那需要法院经过审查后才能得出结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不论起诉是不是有道理,法院都要给一个说法。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也明确,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从这一点上讲,曾都区法院“不理不睬”的行为,已经违法。

希望一纸公证文书就能纠正司法违法行为,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显然天真了些。曾都区法院为何如此“冷淡”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笔者不便揣摩,但却愿意给刘运江等三人指条路,何不把在曾都区法院的遭遇向当地和上一级的检察机关、人大反映,甚至向更上一级的相应机关反映,因为监督法院的工作正是他们的职责之一,这样做可能比公证文书的效果好些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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